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衡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畜禽养殖场(小区)生产经营要合法合规,必须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设施用地、环评等证件。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设饲养规模相匹配的畜禽粪污消纳处理设施,因场制宜建立干粪棚、异位发酵床、液态污染物贮存池、雨污分离沟、氧化塘、沼气池、黑膜池或购买粪污运输车辆等。要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实行种养结合,粪污资源化、肥料化利用。未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自建的设施不合格的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落实防治主体责任。 养殖场(户)是畜禽粪污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设相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建设暂时贮存设施。规模化养殖场要将养殖品种、粪污治理设备、粪污产生量以及综合利用量等情况,定期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养殖粪污处理台账。养殖粪污处理台账应当载明养殖粪污产生、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自行建设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还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统筹调度养殖场和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种植企业之间供需平衡,积极推广应用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建立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粪污处理和利用工作台账,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禁养区内复养等行为。统筹和调度本辖区内养殖场与种植企业及第三方粪污处理公司对接,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将腐熟或经第三方处理后的畜禽粪水肥引到山、田、土中消纳,将畜禽粪污变废为宝,实现养殖业与种植业最后一公里的无缝衔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生态环境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完善环境评价机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污染防治规划;2.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相关规定,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和正常运行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3.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以及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自行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畜禽养殖粪污。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按要求建设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畜禽养殖场(小区)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畜禽养殖粪污的,承接单位应当具备符合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处理设施和能力,建立畜禽养殖粪污交接和处理台账,并如实登记养殖粪污处理情况。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确保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确保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度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健全无害处理体系。组织建立区域性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体系。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尸体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或者交由无害化处理(收集)场所集中处理,严禁随意处置。
六、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统计工作,建立资源共享联系渠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现场监管,严查违规养殖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指出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环境问题,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并持续进行跟踪检查,杜绝问题反弹。乡镇街道要及时将新建和关停企业情况纳入环境统计,保证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并列入日常环境监管。要将畜禽养殖场(小区)执法检查列入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联合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及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挂牌督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关闭或限期整改。
七、建立投入激励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治理积极性高的养殖户,优先考虑治污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项目资金,充分利用国家的专项治污资金、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等,优先安排用于畜禽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加强对第三方处理企业服务力度,保障第三方企业合理收益,对第三方公司运营实行补贴,激发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支持明升新能源有限公司日处理1000吨有机废弃物处理项目建设,支持小水粪水肥收集处理中心和生物有机肥加工厂正常运营。
八、建立考核惩戒制度。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管理责任,建立督办机制,严格实施奖惩。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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