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公开主体 |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