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行政处罚领域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法[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细则》(文化部令47号发布,第57号予以修改) | ||
公开主体 |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