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行政处罚领域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8号);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57号子以修改) | ||
公开主体 |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