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身制度,没有明确专门设备,没有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未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合法性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行政处罚领域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法[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57号予以修改) | ||
公开主体 |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