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
所属领域 | 城乡规划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7号查看原文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 | ||
公开主体 | 耒阳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