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服务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 ||
公开主体 | 耒阳市宣传部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