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劳动关系协调 |
所属领域 | 就业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劳动关系协调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 | ||
公开主体 | 耒阳市人社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