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
公开主体 | 耒阳市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