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所属领域 | 税收管理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
公开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耒阳市税务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