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领域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公开主体 | 耒阳市教育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