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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人社站、代办点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文件精神,我市对2017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参保地点、参保所需资料、个人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时间等事项已进行明确。因2017年是我市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始年份,为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有序运行,理顺合并后的筹资参保、票据审验、信息录入、结算报销等行为,结合耒阳实际情况,现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参保数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居委会、村委会(含代办点)统一将参保人数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汇总,便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度参保情况。

二、统一审验资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居委会、村委会(含代办点)统一将参保台账、票据、款项等资料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社站审定。

三、集中信息录入

审定后的信息由各人社站负责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业务信息系统(2017年过渡期内原农民参保信息录入泰阳系统,录入后第二天生效;原城镇居民由各乡镇、办事处人社站带参保人员信息电子档、票据和基金缴款银行进账单到市社保基金征收中心1118室审核,征收中心工作人员对银行缴款金额、参保人数、票据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签署意见后,送医保中心居民股715室(电话0734-4688235)录入创智系统。待市补偿兑付政策统一后再归口为一个信息系统)。

四、规范基金缴存

基金按规定存入城乡居民医疗基金收入户,每笔款项均需在银行存款单上注明经办居委会、村委会(含人社站或代办点)名称,严禁基金私存。

五、明确报账主体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收入和医疗支出统一归口耒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2017年过渡期内原城镇居民医保补偿支出由职工医保中心和支付中心负责)。

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分别在耒阳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和耒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2016年未补偿兑付的患者,必须在2017年2月28日之前补偿完毕。

六、统一核销票据

各乡镇、办事处人社站统一收集居民医保中心和征收中心发出的票据,审验完毕后分别送居民医保中心和征收中心核销票据。

七、在衡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补偿兑付政策未出台公布之前,仍按之前的电脑系统政策执行(原城镇居民凭医保本及相关资料从创智系统补偿,原农民凭合作医疗卡从泰阳系统补偿)。待上级政策统一后另发通知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未公布政策遵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