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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

耒阳市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


为支持帮助耒阳市退役军人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由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并出具推荐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贷款对象资格认定,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资格认定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及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

(四)创业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执行。贷款合同有效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时不作调整。贷款逾期部分按基准利率加收30%罚息,逾期利息及罚息部分均由借款人承担。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乙方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原则上参照个贷标准执行)。

(六)贷款担保:由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耒阳市支行开立的600万元担保基金账户,同时作为耒阳市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不再单独开设担保基金账户,整体担保,封闭运行,在贷款未收回期不得挪作他用。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相关金融经办机构以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按照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耒阳市财政局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风险管理

当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时,创业担保贷款中心暂停相关的担保业务,相关经办金融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待不良率达到要求后再恢复受理申请。

经办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人社部门、耒阳市财政局、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手续建立有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的专项审查审批制度,对创业担保贷款单独审查审批,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四、贴息管理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季度结息,对借款个人发放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耒阳市财政局给予全额贴息。

五、到期贷款催收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由金融经办机构通知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借款人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担保中心、金融经办机构两方共同上门向借款人催收;贷款逾期十五天仍未清偿的,由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通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担保责任,追偿责任;对于到期催收后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即由金融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追偿,并根据就业贷款相关政策,贷款逾期三个月内,由担保基金代偿。担保基金代偿是在金融经办机构按法律程序处置借款人相关资产后仍不能偿还的欠款,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后作呆坏账代偿处理即担保基金代偿,由担保基金代偿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100%。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积极协助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金融经办机构双方对逾期贷款的催收,积极配合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市金融经办机构双方对逾期客户账户资金的扣划工作。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