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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落实调整工保费率 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近日,市人社局根据上级部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结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现行实际情况,决定自201641日起,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一至八类基准费率,并大幅降低工伤保险总体费率。将工伤保险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由原先的三类调整为八类,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一类(0.8%)、二类(0.9%)、三类(1.4%)、四类(1.5%)、五类(1.6%)、六类(2.2%)、七类(2.3%)、八类(2.4%)。基准费率每年结合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分单位实行浮动费率。

此次调整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增加参保积极性,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安全平稳运行。(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