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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耒阳市某单位职工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股提出咨询,自述其于2014年11月中旬,在下班途中被一辆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撞倒在地,随后被送到耒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颅骨骨折,而其用人单位并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如今他是否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例中的受伤者因事故伤害还未满一年,故其本人仍然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认定工伤后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应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工伤待遇。所以,对于职工本人而言,无论单位是否为其购买保险,其基本利益均不受损害,这是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而对单位而言,只有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才能免除职工因发生工伤后应承担的经济风险,同时也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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