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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聘任兼职仲裁员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发挥兼职仲裁员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积极作用,提高案件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办案补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面向社会聘任兼职仲裁员。

  一、聘任资格与条件

  兼职仲裁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年龄60周岁以下公民。

  耒阳市范围内工作,每月能安排2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办案时间。

  无违法犯罪记录和无不良诚信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招聘报名条件: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存在其他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的情形。

  二、聘任程序

  申请报名

  1.报名时间:202441520244月30日。

  2.报名地点:耒阳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507室。

  要求:如实填写兼职仲裁员申报审批表》1份。

  资格审查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聘任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筛选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者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确定聘任人选。

  培训

  对兼职仲裁员开展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纳入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仲裁员名册。

  三、兼职仲裁员的聘期及待遇

  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兼职仲裁员进行聘任,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兼职仲裁员聘任期满后,经本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续聘。

  对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且完成卷宗归档的兼职仲裁员发放办案补助,具体标准依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办案补助办法>的通知》执行,合议庭审理办结的案件,每案每人补助300元,独任审理办结的案件,每案补助400元。

  (三)办案补助每发放一次。由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填写《办案补助申领表》,报仲裁委员会领导审批后,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经案件评查确认不合格案件,不得享受办案补助,已经领取的,应全额退还。

附件:兼职仲裁员审批表



  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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