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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告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 应通过何种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

刘某在某街道办事处下属单位企业办从事财务工作12年,2017年9月刘某辞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用人单位没有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2018年3月刘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劳动权益,职工应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实施。笔者认为,职工劳动维权主要有两种合法途径,一是请求主管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维权;另一种是通过仲裁和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权。但对于特定的劳动争议不能通过仲裁和诉讼,只能请求主管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只能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本案中,刘某主张的劳动权益是补缴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做过一个答复(法研201131号),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终结果:

2018年4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遂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建议

刘某应该请求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用人单位进行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这样刘某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