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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关于引进紧缺型创新型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加大全市各行各业紧缺型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为衡阳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衡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衡发〔2012〕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服从服务经济建设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人才引进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包括衡阳市管理的高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衡阳市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正常、上年度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优秀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后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创新创业人才。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全日制 博士研究生。



(六)企事业单位重点引进的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适用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全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矿产品精深加工、能源、电子信息、食品医药、盐卤化工、装备制造、物流商贸、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金融证券、资本运营、科技服务、旅游文化、营销等方面的优秀人才。



2. 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人才。



3. 带发明专利技术来衡阳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用人单位于每年元月、六月分两次申报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引进工作主管部门综合有关单位意见,制定引进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并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可直接向人才引进工作主管部门申报。人才引进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对象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九条  简化进人手续。鼓励和支持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以聘用制方式引进人才。



第十条 薪酬。企业单位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经济待遇,其年薪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给予的年现金补贴之和。事业单位可在财政工资的基础上自行制订工资补贴、奖励工资等办法。引进人才可以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生活补贴。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其工作时间均在引进企业上班的,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5年内每月享受生活补贴,服务满5年后,再给予一次性补贴。标准如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补贴10000元,一次性补贴5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补贴5000元,一次性补贴20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补贴3000元,一次性补贴10万元;具有 全日制 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企业引进的其它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适用人才的每月补贴1000元,一次性补贴5万元。服务不满5年的,不享受一次性补贴。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较高的一项计发。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享受生活补贴优秀人才,5年内每年发给住房补贴。标准如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补贴2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补贴10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补贴6万元; 全日制 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企业引进的其它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适用人才的每年补贴1万元。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一方按全额发放,另一方按半额发放。



第十三条 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减免有关费用。配偶的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协助用人单位予以妥善安置。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建立体检制度。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引进的优秀人才承担科研项目,根据相关政策,一次性给予3万至20万元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出国培训。根据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引进的优秀人才优先选送国(境)外培训,所需资金由市外国专家局承担。



第十七条  开设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对特别优秀且贡献突出的引进人才,可由人社部门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设立“衡阳市突出贡献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至5人,获奖者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并根据人才引进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人才引进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取消下年度的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个人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弄虚作假形式引进人才、套取资金、获得奖励,除通报批评外,追回资金,取消奖励,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所享受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仅限于第五条(一)(二)(三)类对象,享受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主管。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才引进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衡阳人事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