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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耒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耒政发【201520

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投资促进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转型,推动市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章  促进办法

第二条  组织成立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招商局设立投资促进办公室,设立投资促进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规定的政策扶持范畴内,根据投资企业的成长性及投产后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企业适当扶持。基金来源:由土地出让收益金溢价部分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上级政策支持资金组成,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基金扶持项目类型:工业项目(含农业精深加工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总部经济、创新型项目、特大型项目、企业上市。

一、工业项目(含农业精深加工项目)

1.按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实行招拍挂供地,投资企业依法摘牌,并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项目竣工后,如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则给予该项目土地摘牌价40%的资金扶持。

3. 项目竣工投产后,其投资强度和建设周期达到合同约定,对该企业连续三年进行资金扶持。

1)非三类工业项目

A、投产后第1年,扶持资金等于企业年创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

B、投产后第2年,扶持资金等于企业年创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

C、投产后第3年,扶持资金等于企业年创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

2)三类工业项目

A、投产后第1年,扶持资金等于企业年创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

B、投产后第2年,扶持资金等于企业年创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

C、投产后第3年,扶持资金等于企业年创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扶持资金在第二个年度拨付给企业,用作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使用。

4.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厂房等方式进入园区发展。大力培植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凡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进入园区发展,除享受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扶持政策外,并给予适当的租金减免政策。新入驻企业在租赁期间内自行(不得转租)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由所在园区对其连续三年进行租金扶持,第1年返还当年租金的50%,第2年返还当年租金的40%,第3年返还当年租金的30%,从第4年起不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5.金融扶持政策。市政府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增加对工业企业的融资并实行贷款贴息支持,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资金补助。

1)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的企业,且其贷款完全用于在本市投资项目建设,市财政在该企业土地实际成交总价款额度内,向企业提供连续三年50%的银行贷款贴息。

2)若企业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不足,但符合担保条件,由市投资担保公司提供资产不足部分的贷款担保,市财政在该企业土地实际成交总价款额度内,向企业提供连续三年的80%的担保费补贴。 

3)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落户、发展,每年按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当年新放贷款额度奖励前五名,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的投资项目,项目报建等相关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20%收取。

7.积极推进飞地经济。大力促进以共建或托管等方式建设工业项目,探索建立分园、托管园、共建园等多种发展模式。与合作方发展共建共享、产值税收收益分成,实现互利共赢。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1.根据国土政策有关规定实行招拍挂供地,投资企业依法摘牌,并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11号)的文件精神,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和重大流通项目用地,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对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的教育、卫生、旅游、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可参照执行。

3. 项目竣工验收运营后,其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则给予土地摘牌价的30%的资金支持(商贸市场类项目业主方须至少持有该项目30%(含30%)以上的股权或资产作为自营,确保项目可持续健康经营)。

4.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如经营状况良好,则在第二个年度进行资金奖励,奖励金额等于企业所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按农产品与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奖励额度。

5.大力推动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我市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我市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项目。鼓励积极引进电子商务基础开发项目和电子商务企业,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对于在耒阳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

7.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投资项目,项目报建等相关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8、对符合我市规划的文化类项目,在用地、税收及奖励方面的政策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湘发[200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和文化部《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实施。

三、现代农业项目

1.坚持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对发展能力强的企业,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引导和扶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创建知名品牌,把企业做强做大,增强企业联结和带动农户的能力。

2.参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239号)文件,给予政策扶持。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操作执行。

3.项目竣工投产后,其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用于弥补土地租赁费用。

1)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按投资额的1%进行扶持。

2)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按投资额的2%进行扶持。

3)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按投资额的3%进行扶持。

4)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4%进行扶持。

4.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的现代农业投资项目,项目报建等相关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20%收取。

四、总部经济

1.重点支持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领军企业及港澳台知名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总部。

2.总部企业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现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税费。

2)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3)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4)上年度或当年在我市产生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软件、电商、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5)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并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

3.对达到上述标准的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企业自进驻我市起前三年给予如下扶持,第一年扶持金额等于企业当年所创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第二年扶持金额等于企业当年所创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第三年扶持金额等于企业当年所创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第四年扶持金额等于企业当年所创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但企业该年所创税收必须达到前三年的平均水平)。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市场开拓。

2)实行办公用房资金补助,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3)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予以全部返还。

4)自认定当年起,其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任职满一年后的次年起享受此项补贴。领取补贴时,该人才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的员工。

5)对在总部企业中任职且符合我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相关政策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五、创新型项目

1.支持新兴产业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对符合《“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文件的项目、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购置先进技术设备,项目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项目技改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企业创牌定标。对新获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且其该标志在政府的指导下授权给该企业所在行业协会管理和使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推动对外加工贸易发展。对年加工贸易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年加工贸易出口总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定制储备一批技术成果。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为转化模式,鼓励企业向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等有偿预定研发一批科技成果和转化技术。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经认定后按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对企业引进和新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并履行前期备案手续的,经验收合格,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特大型项目

1.世界500强、央企、国内100强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2.对年创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创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年创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3.符合耒阳市产业发展规划、年产值8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固定资产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除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外,在其它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公司上市

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对于在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投资环境

第四条 优化政务环境。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项目包干制度。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收费的项目全部由联系市级领导牵头,市投资促进办公室全程委托代办,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办结的“一条龙”服务。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主动服务、限时办结的原则及时办理。

第五条  优化建设环境。实行属地主体责任制,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主动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严厉打击无理阻工闹事行为,对阻碍项目建设的人或事,原则上一个小时内处理到位。对因处置不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按照市委一号文件《关于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决定》严厉追责。

    第六条  优化运营环境。全面推行阳光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企业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将执法的依据、执法的结果、投诉的渠道等公开,增强执法的公开性、公正性,减少随意性。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少涉企检查次数,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常规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投资强度的认定。实行专业机构审计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结果予以审查认定相结合的综合确认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市长负责,投资促进办公室、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投资强度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落实投资情况进行全程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

第八条  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按就近或择优入学的原则,由市教育局统筹优先安排入学。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全程负责制。项目引进单位、中介和个人,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督促投资商落实项目资金,直至企业开工建设。对项目引进单位和中介有功人员,视其参与程度,从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对引进重大项目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市委将视具体情况在干部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十条  市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在本投资促进办法的基础上,可自行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果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