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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国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耒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耒阳市国土资源政务公开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本条第一款所述政务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耒阳市国土资源网站以及耒阳市党政门户网上予以发布。 

  第三条  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办公室、窗口办、信息中心、交易中心等部门的局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牵头,由各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 

  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分局、乡所为政务信息提供单位,市局办公室为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信息中心为网站建设维护、技术支持和网上发布部门。 

  第四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原则。涉密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部门审查。 

  网上公开的有关政务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在网站上公开: 

  (一)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相关政策、规章和办法; 

  (二)局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三)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矿产资源规划;  

  (四)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五)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及登记结果; 

  (六)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七)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招拍挂公告,土地出让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抵押信息; 

  (八)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结果及公告; 

  (九)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十)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十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十二)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矿产违法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 

  (十三)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十四)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十五)公益性地质资料目录查询,可公开的地质资料内容;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十七)专项工作资金情况及工作进展,重要项目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提供部门不予公开某一政务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务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  信息提供部门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  政务信息原则应通过局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办公室授权可以直接发布的政务信息,可以直接移交信息中心实施发布。通过局电子政务系统流转的政务信息,通过内外网信息交换系统自动实施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员,按规定的格式向办公室或者信息中心报送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并向办公室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代表本部门在网站上提供实时咨询服务,处理要求本部门解决的问题。 

  (三)完成本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信息收集、处理任务。 

  第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作为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对提供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并及时移交信息中心实施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搞好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建设,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发布。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对各部门公开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局领导并在内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局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