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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耒自然资征补〔2019〕17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9]政国土字第706号文件批准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和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实物登记情况,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耒阳市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6个地块共征收集体土地合计5.2069公顷,其中农用地3.1985公顷,建设用地2.0084公顷。 

  1.地块一征收灶市街街道办事处彭桥居委会集体土地2.0487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3公顷(有林地0.0403公顷),建设用地2.0084公顷(城镇住宅用地1.0148公顷、农村宅基地0.9936公顷)。 

  2.地块二征收灶市街街道办事处彭桥居委会集体土地0.9014公顷,其中农用地0.9014公顷(旱地0.7296公顷、有林地0.1718公顷)。 

  3.地块四征收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居委会集体土地1.2728公顷,其中农用地1.2728公顷(水田1.2728公顷)。 

  4.地块五征收大义镇东方红村集体土地0.5017公顷,其中农用地0.5017公顷(水田0.5017公顷)。 

  5.地块六征收黄市镇上堡村集体土地0.0621公顷,其中农用地0.0621公顷(坑塘水面0.0621公顷)。 

  6.地块七征收新市镇新市居委会集体土地0.0541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1公顷(水田0.0541公顷);征收新市镇双泉村集体土地0.3661公顷,其中农用地0.3661公顷(水田0.3661公顷)。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耒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耒政办发[2016]3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统一登记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五、自本公告发布起30日内,凡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家属自行拆除。否则,将视为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统一处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耒阳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省人民政府裁决。或者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但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居委会(村)为单位,将书面申请送达市自然资源局法规股(电话:0734-4217248)。 

  七、本方案报耒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