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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耒政通〔2020〕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及《耒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耒政办发〔2019〕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定的《耒阳市2019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权属为耒阳大市镇长丰村,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聂洲居委会、梅桥居委会,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社区居委会、七岭社区居委会,灶市街街道办事处彭桥社区居委会,小水镇徐坡村,被征收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发布《耒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耒政通〔2020〕12号)时张贴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耒阳市2019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共10个地块,征收集体土地8.3054公顷,其中农用地3.7409公顷、建设用地4.6095公顷。

1、地块一征收大市镇长丰村集体土地0.14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400公顷(有林地0.1400公顷)。

2、地块二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聂洲居委会集体土地0.4000公顷,其中农用地0.4000公顷(果园0.1400公顷);

3、地块四征收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3.2974公顷,其中农用地0.8023公顷(水田0.5174公顷、旱地0.0534公顷、其他园地0.1107公顷、坑塘水面0.1208公顷),建设用地2.4951公顷(公路用地0.254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2.2403公顷);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房屋82栋,总建筑面积24799平方米,涉及房屋拆迁安置人口318人。

4、地块五征收三架街道办事处七岭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0.2161公顷,其中农用地0.2161公顷(水田0.2161公顷)。

5、地块六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聂洲居委会集体土地0.0626公顷,其中农用地0.0586公顷(水田0.0586公顷),建设用地0.0040公顷(公路用地0.0040公顷)。

6、地块七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集体土地1.3034公顷,其中农用地0.0250公顷(其他林地0.0250公顷),建设用地1.2784公顷(城镇住宅用地1.2784公顷)。

7、地块八征收灶市街街道办事处彭桥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0.8770公顷,其中农用地0.6758公顷(果园0.0596公顷、坑塘水面0.6162公顷),建设用地0.201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2012公顷);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房屋4栋,总建筑面积1922.8平方米,涉及房屋拆迁安置人口26人。

8、地块九征收小水镇徐坡村集体土地1.4220公顷,其中农用地1.4220公顷(水田1.4220公顷)。

9、地块十征收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0.05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坑塘水面0.0011公顷),建设用地0.053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538公顷);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房屋2栋,总建筑面积232平方米,涉及房屋拆迁安置人口5人。

10、地块十一征收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0.577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5770公顷(城镇住宅用地1.2784公顷);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房屋13栋,总建筑面积2713.3平方米,涉及房屋拆迁安置人口37人。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耒阳市2019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生产)补偿标准

①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合    计

备注

水田

64800

7200

72000

Ⅰ区

旱地、住宅用地、坑塘水面

公路用地

54000

6000

60000

Ⅰ区

果园、林地

43200

4800

48000

Ⅰ区

水田

56160

6240

62400

徐坡村

林地

37440

4160

41600

长丰村

    ②青苗(生产)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    别

青苗(生产)补偿费

附属设施补偿费

合    计

备注

水田

3000

5000

8000


水塘

1500

5000

6500


林地

3000

1000

4000


园地

3000

3000

6000

特殊除外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类    别

单位

补偿标准

新购坟地补贴

备注

土坟墓

2000

搬迁至城镇规划区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2000元

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按标准给予补偿后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或由用地单位作深埋处理。                                                     

       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不再补贴新购坟地费。埋葬时间1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搬运费。同一种坟墓增加一块碑的,搬迁增加1000元。

有碑无圈坟墓

3000

有碑有圈坟墓

4000

麻石坟墓

6000

2、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建筑总数量涉及被拆迁人口房屋补偿标准

①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类型

等级

房屋结构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砖混

一级

    以砖墙、柱、梁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面、楼梯,地面水泥拉毛,平顶、现浇坡屋顶或瓦屋面。屋顶与顶层之间有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无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不另行补偿。

650

村民个人非住房按降低一个类别标准包干,不另计装修费用。

砖混

二级

    以砖墙为承重,预制楼面、楼梯,平顶,地面水泥拉毛。瓦屋面与顶层之间为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无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不另行补偿。

600

村民个人非住房按降低一个类别标准包干,不另计装修费用。

砖木

一级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毛。指正式住房,另计算装修费用。

550


砖木

二级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毛。指非正式住房,费用为总包干,不另计算装修费用。

450


土木或棚结构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或木屋架,瓦屋顶或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如为住房,另计装修费用;非住房,按此标准全额包干补偿。

350

    简易厕所、牲舍;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或临时棚以及楼顶隔热用途或地面非抢搭的铁棚按150元/㎡包干补偿。违章搭建厂棚,不予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装饰装修级别

装饰装修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一级

     室内地面贴瓷砖或木地板,厨房、卫生间贴墙砖,其他室内墙壁、顶面刮胶,金属窗,部分防盗网,各种包门或金属、塑钢推拉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外墙贴瓷砖或刷涂料,不锈钢扶手

480

    外墙仅水泥拉毛、缺一方贴砖扣10元/㎡、依此类推,水电设施不齐全(指无冷热双水路、普通照明设施)扣30元/㎡。

二级

    室内水泥地面或少量贴瓷砖,室内墙壁、顶面粉白,金属窗或与木门、木窗混杂,一般照明设施,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前后墙贴瓷砖,普通钢铁扶手或砖砌扶手。

300

    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缺一方扣10元/㎡,前后墙贴瓷砖缺一方扣10元/㎡。

三级

    内墙水泥粉刷或粉白,木门、木窗,简单照明设施,外墙无粉刷或外墙前后贴少量瓷砖。

180


五、安置方式

征收房屋涉及的人口安置,按照《耒阳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户头及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进行认定,按照标准按照《耒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耒政办发〔2019〕83号文件规定,采用货币方式或实物方式进行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耒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办法》(耒政办发〔2016〕7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统一登记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七、坟墓处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凡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家属主动到办理登记、确认,补偿后自行迁移。否则,将视为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统一处理。

八、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青苗(生产)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个人。

九、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7月16日止。本公告同时在湖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发布。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告知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拟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征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居),联系人:屈先生   联系电话:13055063149

    曹先生   联系电话:13575113006

3、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4-4217248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