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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及《耒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耒政办发〔2019〕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定的《耒阳市2020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权属为耒阳市永济镇白凤村、夏塘镇新江村、哲桥镇哲桥居委会、龙塘镇龙凤社区居委会、遥田镇幸福村、亮源乡亮源桥村、公平圩镇石湾村、黄市镇黄市社区居委会、大义镇大义圩村、仁义镇仁义村,被征收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发布《耒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耒政通〔2020〕38号)时张贴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耒阳市2020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共10个地块,征收集体土地2.7976公顷,其中农用地2.4393公顷、建设用地0.3583公顷。
地块一征收永济镇白凤村集体土地0.1634公顷,其中农用地0.1189公顷(水田0.1189公顷)、建设用地0.0445公顷(农村宅基地0.0445公顷)。
地块二征收夏塘镇新江村集体土地0.4920公顷,其中农用地0.4920公顷(水田0.4920公顷)。
地块三征收哲桥镇哲桥居委会集体土地0.4045公顷,其中农用地0.4045公顷(水田0.4045公顷)。
地块四征收龙塘镇龙凤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0.3054公顷,其中农用地0.3054公顷(有林地0.3054公顷)。
地块五征收遥田镇幸福村集体土地0.2886公顷,其中农用地0.2886公顷(水田0.2886公顷)。
地块六征收亮源乡亮源桥村集体土地0.1773公顷,其中农用地0.0619公顷(林地0.0619公顷)、建设用地0.1154公顷(农村宅基地0.1154公顷)。
地块七征收公平圩镇石湾村集体土地0.1990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0公顷(水田0.0300公顷)、建设用地0.1690公顷(农村宅基地0.1690公顷)。
地块九征收黄市镇黄市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0.2995公顷,其中农用地0.2701公顷(旱地0.2701公顷)、建设用地0.0294公顷(农村宅基地0.0294公顷)。
地块十征收大义镇大义圩村集体土地0.2392公顷,其中农用地0.2392公顷(水田0.2392公顷)。
地块十一征收仁义镇仁义村集体土地0.2287公顷,其中农用地0.2287公顷(旱地0.2287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耒阳市2020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生产)补偿标准
①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地 类 | 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 合 计 | 备注 |
住宅用地、旱地 | 46800 | 5200 | 52000 | Ⅱ区 |
水田 | 56160 | 6240 | 62400 | Ⅱ区 |
林地 | 37440 | 4160 | 41600 | Ⅱ区 |
②青苗(生产)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类 别 | 青苗(生产)补偿费 | 附属设施补偿费 | 合 计 | 备注 |
水田 | 3000 | 5000 | 8000 | |
林地 | 3000 | 1000 | 4000 | |
旱地 | 3000 | 3000 | 6000 |
五、安置方式
按照标准按照《耒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耒政办发〔2019〕83)号文件规定,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耒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办法》(耒政办发〔2016〕7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人社局统一登记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七、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青苗(生产)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个人。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自2020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本公告同时在湖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发布。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告知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拟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征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居),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15273418666
段先生 联系电话:15073407900
联系电话:0734-4217248
3、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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