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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耒政通〔2020〕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集体土地7.0538公顷,用于耒阳市2019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1日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0)政国土字第58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于三架街道办事处青麓居委会、七岭居委会,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金南居委会,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东鹿居委会,灶市街街道办事处灶市居委会。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1.地块一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集体土地0.044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50公顷(旱地0.0350公顷),建设用地0.009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98公顷)。

2.地块二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集体土地1.2484公顷,其中农用地0.9183公顷(有林地0.9183公顷),建设用地0.3301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3301公顷)。

3. 地块三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集体土地1.2764公顷,其中农用地1.2595公顷(水田0.0332公顷、旱地1.0542公顷、坑塘水面0.1721公顷),建设用地0.0169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169公顷)。

4. 地块四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集体土地0.05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527公顷(水田0.0411公顷、坑塘水面0.0116公顷),建设用地0.001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16公顷)。

5. 地块五征收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集体土地0.2619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7公顷(水田0.0180公顷、坑塘水面0.1627公顷),建设用地0.081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812公顷);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集体土地0.7301公顷,其中农用地0.7073公顷(坑塘水面0.7073公顷),建设用地0.022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228公顷)。

6.地块六征收三架街道办事处青麓居委会集体土地0.118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18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1186公顷)。

7.地块七征收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集体土地1.9374公顷,其中农用地1.9361公顷(水田0.1670公顷、灌木林1.7691公顷),建设用地0.001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13公顷)。

8.地块八征收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桥头居委会集体土地0.0429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5公顷(水田0.0405公顷),建设用地0.0024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24公顷)。

9.地块九征收水东江街道办事处东鹿居委会集体土地0.2425公顷,其中农用地0.2425公顷(水田0.2425公顷)。

10.地块十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南居委会集体土地0.2338公顷,其中农用地0.2236公顷(水田0.0999公顷、旱地0.1237公顷),未利用地0.0102公顷(其他草地0.0102公顷)。

11.地块十一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南居委会集体土地0.037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37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375公顷)。

12.地块十二征收灶市街街道办事处彭桥居委会集体土地0.0382公顷,其中农用地0.0382公顷(有林地0.0382公顷)。

13.地块十三征收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集体土地0.051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519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519公顷);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集体土地0.002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2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23公顷)。

14.地块十四征收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集体土地0.122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22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1223公顷)

15.地块十七征收三架街道办事处七岭居委会集体土地0.4079公顷,其中农用地0.4079公顷(旱地0.2146公顷、有林地0.1933公顷)。

16. 地块十八征收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集体土地0.202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02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2026公顷)。

以上征收16个地块集体土地合计7.0538公顷,其中农用地6.0423公顷,建设用地1.0013公顷,未利用地0.010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文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

七、依据《耒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办法》(耒政办发〔2016〕74号),耒阳市2019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已缴纳到位。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政国土字第5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