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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6、《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
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单位:窗口办(矿产开发管理科派驻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
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单位:矿产开发管理科、规划科、地质矿产勘
查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科、财务科、执法监察支队。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产开发管理科经办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矿产开发管理科副科长审核。(2个工作日)。矿产开发管理科副科长对经办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核后发送②科室会审。(2个工作日)
②规划科、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科、财务科、执法监察支队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4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单位:矿产开发管理科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科分管科长汇各科室总意见,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审查;(2个工作日)
②矿管科科长对经复核审查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单位:窗口办(矿产开发管理科派驻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查意见或采矿许可证(即时办理)。
五、归档
由矿产开发科派驻窗口办人员移交资料至档案室存档
要件:
1、采矿权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划定文件,经批复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2、划定矿区范围内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
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批意见;
5、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7、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8、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核原件);
9、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10、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11、县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意见;
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探矿权人申请转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若探矿权属转让而得,还应提交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4、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需提交水利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证明;
15、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需提供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6、取得采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或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1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时限:
办理总期限:17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初审时限:8个工作日
审核时限:4个工作日
决定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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