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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登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6、《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

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单位:窗口办(矿产开发管理科派驻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

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单位:矿产开发管理科、规划科、地质矿产勘

查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科、财务科、执法监察支队。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产开发管理科经办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矿产开发管理科副科长审核。(2个工作日)。矿产开发管理科副科长对经办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核后发送科室会审。(2个工作日)

    ②规划科、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科、财务科、执法监察支队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4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单位:矿产开发管理科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科分管科长汇各科室总意见,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审查;(2个工作日)

    ②矿管科科长对经复核审查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单位:窗口办(矿产开发管理科派驻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查意见或采矿许可证(即时办理)。

    五、归档

    由矿产开发科派驻窗口办人员移交资料至档案室存档

 要件:

    1、采矿权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划定文件,经批复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2、划定矿区范围内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

    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批意见;

    5、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7、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8、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核原件)

    9、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10、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11、县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意见;

    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探矿权人申请转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若探矿权属转让而得,还应提交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4、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需提交水利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证明;

    15、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需提供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6、取得采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或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1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时限:

办理总期限:17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初审时限:8个工作日

审核时限:4个工作日

决定时限: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