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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6、《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

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单位:窗口办(矿产开发管理科派驻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

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单位:矿产开发管理科、规划科、地质矿产勘

查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科、财务科、执法监察支队。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产开发管理科经办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矿产开发管理科副科长审核。(2个工作日)。矿产开发管理科副科长对经办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核后发送科室会审。(2个工作日)

    ②规划科、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科、财务科、执法监察支队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4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单位:矿产开发管理科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科分管科长汇各科室总意见,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审查;(2个工作日)

    ②矿管科科长对经复核审查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单位:窗口办(矿产开发管理科派驻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查意见或采矿许可证(即时办理)。

    五、归档

    由矿产开发科派驻窗口办人员移交资料至档案室存档

 要件: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县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意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5、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6、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9、涉及调整矿区范围、改变生产矿种、改变生产方式的,还需提供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相关备案书;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时限:

办理总期限:17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初审时限:8个工作日

审核时限:4个工作日

决定时限: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