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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意见》明确,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的,以及农村改革试点地区,应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叫“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意见》要求,要严格规范确认各类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此次确权登记总体上按照“乡镇统一调查、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的模式,整乡整村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采取总调查的模式开展,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不动产调查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市县要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惠农政策要求,由政府组织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邓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