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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伟记过处分的决定

  耒国土资发〔2016〕55号

 

  局办公室,李伟:

  李伟,男,汉族,1990年8月出生,耒阳市大河圩乡人,大专文化。2013年8月参加工作。2013年8月到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2013年4月借调到局办公室从事司机工作。

  李伟身为局办公室司机,2016年3月15日20时10分饮酒后驾车被交警队查获,2016年3月29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公交决字第430481-2900226820号),认定李伟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李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在组织调查期间,李伟能积极配合并认识所犯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经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

 

  

  耒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