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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解涉地案例与法规(2)

    

  

    公益林里修道路  刑责民责都要担 

  2月9日,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饶某赔偿其毁坏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9221元。 

  2017年5月,饶某为方便运输从甲县某河道采挖的河砂、卵石,雇请挖机在山场上毁林修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10.1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案发后,经甲县森林公安分局勘查,修路所占山场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林种为防护林,属于省级公益林。经鉴定,被毁防护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为9221元。2017年7月,甲县森林公安分局对饶某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但其未按决定补种毁坏林木。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饶某对其毁坏的公益林恢复原状或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支付被毁坏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饶某为修建道路,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情况下,违反了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国家防护林地并毁坏林地10.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且非法占用并毁坏的防护林地,属于省级公益林,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饶某的身体状况难以对其毁坏的公益林恢复原状,并愿意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对其判处刑罚之外,判处其赔偿修复费用。 

   醒 

  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如大部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我国《森林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经营由国家财政支持,不能砍伐利用。 

  本案中,饶某擅自改变省级生态公益林10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公益林所承载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益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此外,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很多危害后果无法体现为财产性的经济损失。森林资源所特有的蓄水保土、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无法具体衡量,对此,应加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