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撤销户湖南省耒阳市沿江路夜宵摊及规范沿江娱乐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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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衡阳耒阳市沿江路。我楼下红金龙的歌厅的噪间特别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这里的老板无视法律,也没有一点职业道德。当然了她是有后台的,我们有很多的邻居对其投诉了无数次,但每次都只好了一两天。投诉到110时,110的说不是他们的管辖之内,他们只能劝说其当时把声音关小一点,投诉到环境保护局时,他们又说不是他们办的证,再说他们晚上也不上班,只有接到投诉时才去打声招呼,那也是治标不治本。我真不知道是我们政府管理制度有问题,还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但耒阳市的有关部门真按法律办事了吗?显而易见了,耒阳市像红金龙歌厅这样的,不是一个小数目。我不知道这些吃着人民的,穿着人民的,不为人民办事,不按国家的法律办事的人,他是否心有不安的感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但耒阳市的有关部门真按法律办事了吗?显而易见了,耒阳市像红金龙歌厅这样的,不是一个小数目。我不知道这些吃着人民的,穿着人民的,不为人民办事,不按国家的法律办事的人,他是否心有不安的感觉。
责任编辑:发布时间:
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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