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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好干部职工2019年年休假的通知

  为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研究,现将我乡2019年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假的有关规定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⑸员工发生旷勤累计超过10天的;

  ⑹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⑺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⑻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二、时间安排

  各部门在岗人员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至9月期间休完。

  三、有关要求

  1、各部门人员,须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轮流休假。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凡外出休假人员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有情况及时报告。

  3、请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办理年休假手续并上报乡党政办。

  特此通知。

  大和圩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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