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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的未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政府保护"专章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纵向网络,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批示指示和考察湖南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进一步优化措施,整合资源,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人干、活动有场地、诉求有渠道、解困有平台,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担当奋力的时代新人。
二、主要内容
(一)因地制宜。各村要综合考虑服务人数、地理位置、工作内容等因素,结合本地特点,关心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规范有序。根据工作特点、未成年人需求和行为习惯,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服务管理,实现场地、人员、事项管理规范有序、运行有效。
(三)氛围浓厚。各村、乡属单位要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通过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尽量满足未成年人需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仁义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领导小组成员:
站 长:李白成 镇长、党委副书记
副站长:周 亮 一级主任科员
刘功文 二级主任科员
成 员:肖婷婷 副镇长、妇联主席
谭满古 派出所所长
梁 辉 团委书记
曾山峰 司法所所长
李松青 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办公楼三楼办公室307室 ,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副站长刘功文兼任办公室主任,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李松青任副主任,成员:李彪 石松铭。工作原则、工作职责详情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责任。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负责村儿童主任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探访等各项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数据台账,完善未成年人信息档案,负责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系统维护,及时准确采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基础数据,并做好动态管理。
(二)强化宣传引导。宣传贯彻《未保法》及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推进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回应合理诉求,做好帮扶工作,做好属地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走访工作。定期开展辖区内未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未成年人法规政策宣讲活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活动等。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高质高效服务。镇未成年人保护站高质量为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线索,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求助,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疏导、情绪抚慰等服务;帮扶转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情形。积极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精准化服务,着力推动我乡未成年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仁义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附件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工作原则
儿童优先 保护权利
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需求和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
政府兜底 家庭尽责
明确政府、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关注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与监护能力,在日常工作中,注重预防监测、主动发现、教育引导,视情况及时启动监护干预工作。
及时干预 尊重隐私
对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介入和匹配资源,过程中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因人施策 整合资源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及家庭监护状况类型和特点,对困境儿童做到"一人一方案"、"一事一方案"。运用街乡各类资源,协同回应和解决未成年人受伤害疑难案例。
专业为本 社会参与
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综合运用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业方法开展服务,注重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附件2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工作职责
1.落实未保工作。作为街乡未成年人保护、儿童福利工作的执行机构,落实街乡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相关工作,并指导居村依法开展具体工作。
2.监测风险儿童。排摸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风险,对街乡内陷入困境等风险未成年人,做好"一人一档"信息登记并定期探访。
3.履行强制报告。对街乡内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各类不法侵害等情况,第一时间向派出所及街乡报告,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做好信息记录和报告登记。
4.评估伤害等级。对街乡内主动发现、求助以及各种渠道通报的未成年人伤害或疑似伤害案件进行伤害等级评估。
5.协助维权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打击利用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等主体落实强制报告,协调联系法律顾问等资源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维权服务。
6.提供紧急干预。在街乡内发生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并应急处置;在遇到未成年人伤害有致命危险时,紧急带离危险现场,或进行紧急庇护;在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时,视伤情及时联系或安排送往相关医院进行治疗,并督促保留证据。
7.提供心理支持。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情绪辅导,引导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表达自身感受;对遭受严重心理、精神创伤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支持,或进行转介寻求心理治疗。
8.增进社会融合。协助对街乡内遭受过轻度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重建生活功能,融入社区、学校等。
9.指导监护照料。协助开展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为监护能力不足或监护不当的家庭提供家庭监护指导、亲职教育等服务;为街乡内有日常生活需求的未成年人对接必要的临时照护和长期安置等。
10.开展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各类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的法律法规;主动接待政策咨询,协助申请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救助和保护事项;协助对未成年人保护项目人员与儿童主任进行管理和培训。
未成年人危机等级评估指标
危机程度:低危 | 危机程度:中危 | 危机程度:高危 |
1.没有受伤或轻微受伤;无须接受治疗;对未成年人没有造成可察觉的影响;一次性事件 2.加害者无法接触到受伤害未成年人 3.未成年人可以正常返校上课 4.没有已知未成年人虐待历史 5.照护者精神正常、情绪稳定 6.愿意与未保站机构或社会组织合作 7.照护者认识监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有适当运用有关技巧和履行责任;有监护或照顾意愿但监护、照护或养育技巧不够,如亲子关系发生问题 8.照护者没有服用违禁药物或酗酒;照护者服用药物或饮酒,但没有影响其对未成年人的养育 9.有稳定的家庭收入或虽然家庭困难,但家居环境相对清洁,没有明显的安全或健康危机 10.家中有可替代的父或母,被视为可发挥支援作用。有亲戚、朋友、邻里社会支持网络 | 1.身体轻微受伤或出现无法解释的伤患,须接受医院诊断或治疗;有惩罚、管教等历史 2.加害者住在家中或住在附近,但很难接触到受伤害未成年人,受伤害未成年人经常得到家庭内其他成人的监督 3.经常缺课,有某些行为问题;未成年人衣衫褴褛,经常挨饿 4.过往的报告有曾虐待、疏忽照顾未成年人;或曾为未成年人、家庭提供保护服务,或曾为加害者提供教育或矫正服务 5.照护者可能有身体残疾、情绪障碍、或中度智力局限;有犯罪、精神病记录或历史 6.家中有非加害者的成人在场,可确保与未保机构或社会组织维持最低限度的合作 7.照护者疏忽对未成年人的照护;表现前后不一;不确定照护者是否具备为未成年人提供最低程度照顾所需的照护知识或技巧 8.服用药物或饮酒影响照护者的活动能力;服用药物或饮酒引起现有监护缺失或不当问题 9.家庭经济困难,家居环境不整洁,卫生状况堪忧,家居看到蟑螂或其他害虫 10.可取代父或母的成员并非经常在家或只承担照顾未成年人的最低责任,家庭人际关系经常冲突,有家人能给予支援但却居于远处;朋友和邻居能够提供部分支援 | 1.须即时接受治疗或住院;有过度惩罚、性骚扰的历史 2.加害者住在家中,或住在附近可以接触到受伤害未成年人;无法确定其他成人可否保护未成年人 3.有严重的行为问题,父母不合作;未成年人害怕接触父母;辍学;童工事件 4.过往的报告显示曾严重虐待或疏忽照顾未成年人;有关的未成年人、家庭或加害者涉及多宗虐待或疏忽照顾个案 5.照护者严重残疾;对现实的感知欠佳;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有不切实际的期望或认知;有严重的智力局限;因酗酒或滥用药物丧失能力 6.照护者不认为有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存在;拒绝合作或采取逃避的态度 7.照护者不愿意,或无法运用所需的养育和照护技巧,或缺乏为未成年人提供最低程度照顾所需的知识 8.照护者经常大量服用药物、酗酒,对未成年人造成长期的危险;阻碍未成年人个案计划的实行 9.家庭经济困难,家居环境脏乱差,存在安全危险,如电线外露及或有火警危险等 10.可取代父或母的成员被怀疑为加害者,或服刑;家庭人际关系冲突;得不到亲戚、朋友、邻里支持 |
附件4
未成年人疑似伤害事件求助登记表
未成年人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姓名 | 身份 | 联系电话 | ||||||||||||||
情况陈述 | ||||||||||||||||
地点 | 时间 | |||||||||||||||
具体经过 | ||||||||||||||||
疑似施害者姓名 | 身份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附件 | (文字记录、图片等相关证明) | |||||||||||||||
填写人 | 填写日期 |
附件5
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登记表
报告人信息 | ||||||||||||
公开或匿名 | 公开 匿名(跳转至报告方式) | |||||||||||
报告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报告人身份 | 儿童本人 儿童监护人 其他亲属(请注明 ) 社区人员(邻居等) 村居委工作人员 学校老师 学校同学 医务人员 志愿者 未保站员工 社会组织 其他(请注明 ) | |||||||||||
报告方式 | 电话 面对面 信箱 邮箱 微信 其它(请注明 )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未成年人信息 | ||||||||||||
未成年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姓名 | 身份 | 联系电话 | ||||||||||
情况陈述 | ||||||||||||
案件发生地 | 发生时间 | |||||||||||
案件经过 | ||||||||||||
疑似施害者 姓名 | 身份 | |||||||||||
未成年人具体状态 | ||||||||||||
身体样态 | ||||||||||||
精神状态 | ||||||||||||
行为表现 | ||||||||||||
未成年人对 伤害案件的 认知与评价 | (认识、理解与评价:对施害者行为的认识、关系及信任程度、亲密程度、继续相处意愿等) | |||||||||||
附件 | (文字记录、图片等相关信息) | |||||||||||
填写人 | 填写日期 |
附件6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转介记录表
年 月 日
儿童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姓名 | 身份 | 联系电话 | |||||||
转介服务记录 | |||||||||
转介理由 | (目击或了解到的儿童伤害案件具体发展过程与情形,描述性话语) | ||||||||
转介信息 | 转介接收单位 | ||||||||
单位地址 | |||||||||
对接负责人姓名 | |||||||||
联系方式 | |||||||||
未保站后续跟进计划 | |||||||||
填写人姓名 | 填写日期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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