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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印发《关于规范农民建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中共三架街道工作委员会
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
耒三处发〔2018〕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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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架街道工作委员
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
印发《关于规范农民建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我处已出台《关于规范农民建房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三架街道工作委员会
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
2018年8月9日
关于规范农民建房责任追究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农民建房程序,引导辖区村(居)民科学合理有序规划住房建设,探索美丽乡村建设新途径,严格控制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的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及《耒阳市关于城镇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耒办发〔2015〕1号)、《耒阳市经济开发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耒经开管发〔20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处各村(居)委会村组干部及发生房屋建设行为的村(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和未办理好相关证照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农民建房管控、申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村(居)委会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一)各村(居)委会“两委”主要负责人(即支书、主任)、分管责任人(分管国土、规划的副职)和直接责任人员(即驻组村、居干部,组长和组干部);
(二)辖区申请建房的村(居)民;
(三)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居)民。
三、工作原则
第六条 辖区所有农户建房原则上必须提倡“一户一宅”原则,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米/户。鼓励有条件的村组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统一进行旧湾改造,或是统一规划新址,随后逐步拆除旧湾。
第七条 申请建房的村(居)民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无房户、拆迁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55平
方米的;
(二)近年来未新建住宅的村(居)民,且原有住房已不再适合居住的;
(三)儿女婚后分家自立门户,父母原有的住房难以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的。
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办事处职能部门在收到其报告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建房人答复。
第八条 实行建房诚信承诺制度,无房户申请建房务必向处村两级签订承诺书,建房选址、面积规划必须符合开发区与办事处的相关规定,并按各村(居)委会《村规民约》规定缴纳1-2万元的承诺保证金,建房必须保证在规定的地址,按规划建设,否则对保证金依法处罚。属于本方案第七条(一)(二)款建房农户,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原则上自行拆除旧房,且将旧房宅基地复垦交回集体组织的,经处村两级验收后原数退还保证金。否则,没收保证金并由办事处组织对其旧宅实行强制拆除,并将旧宅基地收回本组集体组织所有,进行复垦利用。
四、农民建房申报程序
第九条 农民建房申报规范程序如下:
1、需建房农民写出书面报告,如实填报好本户人口与住房基本情况,提出申请建房理由与要求;
2、由本组组长召开群众会议,80%以上农户签名同意,并由该组组长签署意见盖好本组公章,并提出该户建房意向性选址地点;
3、驻组的村干部向村(居)委会分管国土规划领导汇报,对建房户的人口与住房情况进行全面仔细核实后签字,报村(居)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盖上该村(居)委会公章;
4、处城乡办负责组织驻村领导及国土、规划等职能部门对农民申请建房条件进行核实,对建房拟选址进行勘测,最终确定农民建房的位置、规划、面积,绘好图规,签署意见;
5、建房农民写出书面承诺,并按《村规民约》交好农民建房保证金;
7、经国土、规划勘测符合条件且程序履行到位的,由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盖章上报;
7、处国土所、规划站按程序进行办理,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为农户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
8、建房户在接到国土、规划通知,办理好用地红线、建房施工许可后动土施工;
9、房子主体建成后,建房户及时向办事处报告,申请验收,处城乡办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查验,出具意见;
10、农民建房户自行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退还给本组作集体用地进行复垦,按规定退回建房保证金。
五、责任追究
第十条 农民建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必须在报告中如实报告本户人口和居住情况、建房理由,如有弄虚作假、欺骗隐瞒,取消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农户建房与党员发展、村(居)、组干部的提拔任用挂勾,凡是不按正常程序进行建房的,一律不得提拔为村组干部,五年内不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是组干部的,责令村(居)委会按程序免职,是村干部的,由办事处党工委集体研究,给予停职整改、降职、免职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审批的“两违”建设,坚决由职能部门依法实行强拆。是党员干部“两违”建设的依照党规党纪进行顶格处理。是党员干部亲属进行“两违”建设的,要视其情况对该党员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农民申请建房,由村组干部负责核实并出具意见,凡是没有认真核实申请村(居)民房屋基本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意见的,或是对本组出现“两违”建设现象的不给予制止和不及时上报的:
1、每出现一例,组干部(组长)给予免职,驻组村干部给予停职,村分管副职警告,村主任诫勉谈话;
2、出现2例的,村驻组干部免职,村分管副职停职,村主任警告;
3、出现3例的,村分管副职免职,村主任停职,支书警告处分;
4、出现4例及以上的,村主任免职,支书停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两违”建设的处理,按照《三架街道办事处整治“两违”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耒三工委发〔2017〕36号)实行。
六、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将农民建房管控、申报工作列入村(居)委会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对引导农民合理规划建房成效显著的村(居)委会,将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在政府相关配套资金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建立农民建房管控、申报工作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对农民建房情况进行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实名举报人,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
七、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处党政办和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再提交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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