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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圩乡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耒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各村干部及其森林防火信息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森林防火工作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和个人,依法、依规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村支书主任免职处理:

  1.特护期未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的;

  2.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者谎报的;

  3.接到乡政府(防火办)指令未及时宣传、巡山且发生森林火灾的;

  4.发生森林火灾半小时内未组织参与扑救的;

  5.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

  (二)严格实行村干部包山头责任制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包山头的村干部免职处理:

  1.特护期未到所包山头巡山且发生火灾的;

  2.发现所包山头发生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者谎报的;

  3.所包山头发生火灾半小时内未组织、参与扑救的;

  4.所包山头范围内发生一次过火面积1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5.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所包山头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的。

  (三)根据过火面积、燃烧时间、补救措施,按情形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1.发生一次过火面积3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给予包山头的村干部诫勉谈话处理;

  2.发生一次过火面积30亩至60亩的森林火灾,给予包山头的村干部警告处理,村支书、主任诫勉谈话处理;

  3.发生一次过火面积60亩至100亩的森林火灾,给予包山头的村干部停职处理,村支书、主任警告处理;

  4.发生一次过火面积1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给予包山头的村干部免职处理,村支书、主任停职处理;

  5.发生一次被卫星监控监测到的森林火灾,给予包山头的村干部免职处理,村支书、主任停职处理;

  6.本村范围内全年累计过火面积超过200亩,给予村支书、主任停职处理;

  7.一年内未对过火山地进行补植造林,给予村支书、主任、包山头的村干部停职处理。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村级森林防火信息员当年薪酬,并予以辞退:

  1.特护期未按照乡政府(防火办)指令巡山并发生森林火灾的;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者谎报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不服从上级防火部门安排扑火的。

  第五条 对乡政府分管林业工作领导和驻片包村领导(干部)及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耒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耒发[2014]3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村办法所涉及的过火面积、卫生监测以耒阳市林业局核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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