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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圩乡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村委会和乡政府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市防火办。
二、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了解火场情况,并在半小时内将掌握的情况向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并每半小时报告一次最新情况。
三、对下列火灾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二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六)、市级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四、接到市防火办火情通报后,应在半小时以内将掌握的情况向市防火办报告并随时上报火场最新动态。
五、每次森林火灾,均要向市防火办书面报告起火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情况和整治情况;对于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或2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应附损失鉴定图。
六、林火扑灭后,乡防火指挥办要把过火面积、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火案处理等情况在2日以内上报市防火办。
七、关于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问题,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具体规定。
森林防火火源管理制度
一、各责任单位和村委会应认真向林区群众和过往行人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
二、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林区、林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作业用火和居民生活、生产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坚决执行林区、林缘“六不烧,十二不准”的制度。
三、防火期内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五、防火期、戒严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接受护林员的检查。
六、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炼山等活动,必须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森林防火奖惩制度
一、森林防火工作年终由乡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村、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进行全面考评。考评办法采用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行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在全乡通报。
二、奖励:①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单项考核,全年无森林火灾的行政村、防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500—1000元奖金,②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给予100—400元奖金。③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乡防火指挥办授予“森林防火先进单位” 、“森林防火先进个人”。
三、处罚:①、森林防火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村、防火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1000元。②、年度考核后三名的村、单位取消该年度 “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在防火工作中不力的个人取消一切“先进个人”评选资格。③、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村及单位,由乡森林防火指挥办视情况确定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考核未达标的,确定为综合整治单位;连续三年考核未达标的,确定为上报市级综合整治单位。
四、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森林火灾失控和严重后果的,按《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森林防火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监护及 林区坟主管理制度
一、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法对被监护人实行有效监护,不得让被监护人到林区、林缘用火。因监护不力或失控致使被监护人引起山火的,由监护人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坟主不得在林区、林缘的坟墓四周放鞭炮,烧纸、烧香、吸烟等,如因上述违规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由坟主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三、各村、各单位要与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林区坟主签订责任书,以明确各自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责任。
四、各村、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林区坟主进行登记造册。定期上报和更换名册内容。
森林防火火灾原因分析曝光制度
一、凡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必须对起火原因进行分析并书面报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所,同时积极配合林业相关部门调查案情。
二、对荒火由村民委员会利用本村有线广播、会议等形式进行曝光宣传,教育他人从中吸取教训。
三、凡造成一般森林火灾以上的由村委会写出书面汇报,乡森林防火指挥办在全乡进行通报曝光。
四、对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一经查出将在全乡通报批评。
五、对乡政府、乡森林防火指挥办安排布置的森林防火任务不按时完成、打折扣、经抽查情况不真实的,由森林防火指挥办进行通报批评。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乡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①、森林防火工作领导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
②、发生一般火灾不到场参与扑救。
③、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森林火灾的。
二、各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以上的。
②、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二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③、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以上未到现场指挥扑救的。
④、在辖区内一年之中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的行政村,不按《太平圩乡森林防火预案》执行,隐瞒火情、火灾不报,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情况给予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保障通讯畅通,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不得饮酒误事,值班电话不得呼叫转移。
二、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向防火办领导汇报辖区森林防火情况。上传下达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情况,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正常顺利进行。
三、值班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明确责任。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双方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值班室。
四、发生火情时值班人员必须与乡政府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一旦值班人员脱漏岗位或交接不清造成的后果由当班人员或交接班人员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五、发生重特大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迅速向指挥办领导及上级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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