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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夏委发[2015] 5号

 

关于印发《夏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夏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耒阳市夏塘镇委员会

                             耒阳市夏塘镇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中共夏塘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印发

  

     (共印50份)


 

夏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2]13号)、《耒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耒政办发〔2012〕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会及镇属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主体责任。政府及镇属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镇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镇属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村(居)和镇属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检查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各村(居)委会依法依规负责本村(居)范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村(居)委会支书是本村(居)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全面执行安全生产“属地原则、一岗双责”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村(居)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做好本村(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全面落实年初镇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严格执行镇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计划; 
     (四)指导、协调、督促本村辖区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零容忍”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发现问题能及时整改的,要求马上整改,对不能一时整改的要求做好整改期限承诺,并及时报告镇安委会备案,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强化对“三合一”场所(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治理;   
     (六)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七)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镇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有法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站所)指导、组织和落实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监管执法、分级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事故防控、应急救援及行政许可等工作。

(三)其他有关单位(站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站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职责:

1、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行使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综合监督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应行政许可或申报有关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9、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预审。

10、协助市安监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市安监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12、拟定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 

13、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镇派出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危爆物品“封闭式管理”和“编号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煤监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开采案件,一律挂牌督办。

5、负责呈报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

7、协助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8、协助组织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组织、督促责任部门整改落实。

9、负责全镇火灾预防、灭火、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9、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镇煤管站职责:

1、负责全镇煤炭行业和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加强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管巡查,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协助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3、依法依规报请市煤炭局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协助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4、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6、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煤矿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7、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煤矿的应急救援演练;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镇规划站职责:

1、负责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参与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镇国土所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根据规定,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督促项目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用地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初级审查并上报。

3、协助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水管站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建设工程和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负责全镇范围内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销售河砂行为。

5、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8、负责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安全日常业务工作。

9、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镇农机站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督促落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等农业机械的办理登记、上户、核发牌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2、负责督促落实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按照规定负责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田间和场院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镇中心校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小学及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小学及幼儿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小学及幼儿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小学及幼儿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市八中职责:

1、负责本校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校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负责做好本校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本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本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长冲中学职责:

1、负责本校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校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负责做好本校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本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本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镇中心卫生院职责:

1、负责做好本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所管村级卫生室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6、协助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助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7、负责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长冲卫生院职责:

1、负责做好本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所管村级卫生室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6、协助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助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7、负责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镇经信所职责: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除外)、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电信运营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4、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5、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7、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8、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0、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供电所职责: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供电线路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做到不安全不供电。

2、负责做好安全用电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与供电用户签订安全用电责任状,并督促落实,及时终止向有电力安全隐患的用户供电。

3、全力配合相关站所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4、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镇劳保站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按政府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5、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7、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做好危险岗位、特殊作业参训学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8、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争议仲裁工作。

9、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镇财政所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会同镇安监站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3、配合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镇林业站职责:

1、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镇森林防火队的日常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

3、对违反《森林火灾条例》规定的行为,负责依法进行处罚。

4、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镇工商所职责:

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依法及时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3、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5、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职责:

1、承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2、负责全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质量安全及使用危险化学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和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4、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5、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镇畜牧站职责:

1、负责全镇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牧、渔业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镇农技站职责:

1、协助组织、协调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鉴定。

2、依法开展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

3、依法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4、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计生办职责

1、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各站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站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严守操作规程,并层层督促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

(三)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站所职责:

(一)做好本行业(领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工作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

(三)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委办报告,并派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四)定期向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告安委会,按时完成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镇安委办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六)在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已经申报未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镇政府和镇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镇政府和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镇安委会汇总情况后于次年年初对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单位全年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六条 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镇人民政府在镇有线电视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镇属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镇属各单位应当每季度将本镇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镇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或镇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镇人民政府或镇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镇政府及有关站所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站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站所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站所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站所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凡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安全生产工作为红牌警告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站所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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