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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耒阳市2014年标准为185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重点保障对象是:

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特困家庭。

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重大疾病(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红斑狼疮等)、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糖尿病并发症、肝硬化晚期等)或职业病(三级以上尘肺病等)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一、二级重度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有两个儿子(含两个)以上且儿子无重病、重残的,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

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三、不予保障的家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已享受的应坚决予以清退: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折迁安置和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责任田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3、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4、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

5、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机关,致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长期在外生活的;

7、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农村低保家庭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尘肺病家庭除外)的;

8、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9、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10、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11、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不耕种的;

1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五保户不纳入农村低保范畴;

1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14、子女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家境状况、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村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家庭拥有汽车或价值较高的营运车辆的,子女家庭无病无灾且有二层以上宽敞楼房的

15、劳教和服刑人员;

16、现任村干部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纳入农村低保,现任村干部的近亲属、离任村干部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要进行备案;

17、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和计生困难户等成建制纳入低保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18、其他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

四、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即 “三书”: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低保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字确定,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向乡民政站申请填写“三书”→乡镇受理后填写《工作责任表》, 100%入户调查,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特殊人员备案表》→民主评议→进行第一榜公示→乡镇党委会会议研究→审核→上报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进行不低于30%入户抽查,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委托乡镇(街道)进行第二榜公示→审批→发证、财政局打卡发放。

五、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出示有效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可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用于家庭自给消费的,不计入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4年湖南省及耒阳市最低工资标准945元/月,广东省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汕头市、惠州市、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130元/月,广东省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010元/月)。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有实际发生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按照协议或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以赡养人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之积后,剩余部分再除以供养、被赡养人数,得数即为应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参照相关人员的支付能力计算。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以视为无履行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六、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原则,应做到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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