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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桥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哲桥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
为切实做好我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根据湘人社发【2017】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请各村(居委会)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参保,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受益度,扩大受益面,解决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难的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疗卫生负担,普惠于民。
二、组织领导
成立哲桥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政 委:刘建国
组 长:罗 艺
副组长:黄景千 雷满古 刘子丹 谷冬群 吴洪元 曹利国
徐星明 张 亮 伍 林 邓满红 贺红意(常务)
黄 瑶 何华琴 刘春华 陆希成 贺 坚 胡 建
成 员:谭 锦 邓狄辉 雷新跃 陈文成 蒋志辉 胡仁和何 焱 谢 晶 黄佳琦
各村(居)支部书记、人社业务代办员。
负责对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贺红意兼任,蒋志辉、邓狄辉任副主任,何焱、谢晶、黄佳琦为成员,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发动、资金收缴等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工作目标与要求
1、确保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知晓率100%。
2、确保全镇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3、落实对参保人数、资金到位率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坚决杜绝重复参保、虚报人数等行为的发生,确保参加登记人数与缴费人数一致。
四、筹资标准、筹资时限及享受待遇时间
1、2018年筹资标准根据湘人社发(2017)54号文件精神执行,以户为单位,按家庭实有人口缴纳参保资金,筹资标准为180元/人/年。
2、2018年城乡居民参保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期不予办理。秉承城乡居民人人参保原则,向全镇城乡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已购买商业保险的城乡居民)收缴2018年度个人参保资金。
3、当年度的新生儿、婚嫁人员(外地婚入本镇)、当兵退伍人员、劳改释放人员按当年度筹资标准,一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当年度补偿权益,过期不予办理。
4、享受待遇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筹资方式
以各村(居)为主体单位,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居民人人参保的原则,采取现金收取与银行代缴代扣两种筹资形式筹集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
1、实行银行委托代缴为辅,对农业补贴资金金额可足够缴纳个人参保资金(或提供耒阳农商银行其他账户余额大于应交参保资金金额的)的城乡居民,由参保城乡居民与乡镇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筹资代缴委托书,乡镇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书从农业补贴账户或耒阳农商银行其他账户中委托代缴。
2、由各村(居)干部统一上门负责收取现金为主,并开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票收款收据进行造册。逐步推行以辖区银行为中心,由城乡居民自行到银行缴纳参保费用,提供缴费凭证,再由各乡镇收集汇总信息的征缴模式。
3、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实惠于民
(1)概念与标准:门诊家庭账户是为参保者以家庭为单位建立的用于偿付其家庭成员特定医疗费用的专用基金帐户。家庭账户主要用于偿付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诊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2018年从参保居民筹资金额中按照80元/人/年标准划入参保城乡居民家庭账户。
(2)补偿方式: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按政策报销后自费部分可以从家庭帐户据实直接冲减,直到账户余额为零。家庭账户基金专款专用,年底不清零,可自动结转累计到下年用于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报账,但不得提取现金或冲抵下年度参保费用。严禁借用他人医保卡扣减家庭账户基金。
4、为推进跨省异地结算工作,在耒阳市参保,长期在外居住或务工人员就医的城乡居民需由村、乡镇办事处人社站盖章确认,再到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一楼窗口备案登记,异地就医和结算须凭社会保障卡办理。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9月下旬)
1、召开全镇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筹资工作,参加人员为镇全体干部职工、镇相关站所负责人、各村(居)全体干部,村(居)支部书记与镇签订工作责任状。
2、印发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村(居)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横幅、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各村(居)安排专人作为人社业务代办员到镇人社站领取《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各村(居)任务指导数》、《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纸质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缴明细表》(参保户籍花名册无信息人员)、《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
(二)集中缴费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2月)
1、各驻村(居)镇干部、村(居)干部按照镇人社站提供的按组打印的户籍人员花名册进村入户做好资金收缴工作,并开具收据做好花名册上票据号登记,对于在户籍人员花名册上无信息人员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缴明细表》中造册,征缴资金按时足额汇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专用账户(开户行: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耒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中心居民医疗基金户,账号:84112010043387673012)。对财政所提供的农业补贴资金明细表(含代码、账号、户名、金额等项目)中有需要代缴代扣的农户,要遵循自愿的原则,签订筹资代缴委托书,杜绝本辖区城乡居民因实行筹资代缴委托工作而出现上访事件的发生。
2、五保户、优抚军人、孤儿、城市三无人员、特困残疾人(经民政、卫计、残联部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弱势群体由市财政分别从民政、卫计、残联、扶贫办等相关经费中全额代缴。低保户不再由政府代缴,按180元/人/年标准个人自筹(政府代缴名单市基金征缴中心提供的花名册为准)。
3、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或个体业主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开具筹资专用收据,资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到人。
4、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金(含政府部门代缴资金)于2017年12 月25日前上缴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过渡户,再交市财政专户。
(三)信息汇总录入(分阶段实施)
1、各村(居)要按要求做好户籍人口花名册上登记参保人缴费收据票号、对于户籍人口花名册上无信息的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缴明细表》上造册,确保人、票、册、钱四统一。
2、各村(居)必须在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25日三个时间节点将本村(居)的参保花名册填写好,收缴票据号与票据一并交到镇人社站核实钱数、人数一致后,由镇人社站录入电子档上交到市基金征缴中心导入系统。同时这三个时间节点也是镇对各村(居)考核征缴任务完成率、录入完成率的节点。错过这三个参保人员信息录入节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各村(居)负责。
3、镇人社站负责做好当地参保人缴费票据号录入及在户籍人口花名册上无信息的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政府代缴人员花名册分类造册加盖镇公章、镇人社站公章上交市基金征缴中心一并导入系统。
4、征缴信息录入并完成审核后,镇人社站负责将各村(居)参保人员花名册打印下发到各村(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其它情况说明
1、各村(居)在进行入户征缴时如发现花名册上有重复、死亡、迁出、空挂等情况应及时核查清楚。对于死亡的应备注清楚死亡时间(年月日)、迁出的备注迁出地。
2、镇人社站将会给每个村(居)下发两份户籍人口花名册,一份作为各村(居)征缴花名册汇总填好票据号,一份按组打印作为入户征缴登记花名册。
3、各村(居)必须明确一名村(居)干部作为本村(居)人社业务代办员。专门负责本村(居)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的具体工作,并在录入的三个节点及时将录入花名册及票据交到镇人社站核查、录入。
4、2018年1月1日起原城镇居民参保手册不再使用,参保居民凭筹资收据到镇人社站制卡。
八、工作要求及奖惩
1、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各村(居)支部书记总负责,其他村(居)干部包组包户包人,做到责任明确,一包到底。驻村(居)干部继续实行“四包”责任制,督促宣传发动及征缴工作的落实。
2、广泛宣传。各村(居)要广泛宣传发动,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及实行协议筹资的目的意义向广大居民讲清楚,消除居民的疑虑,让居民主动配合上缴参保现金或自觉签订代缴筹资委托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主动支持、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的积极性。尤其要注重宣传的准确性和典型性,准确解答资金筹集和管理、补偿范围和比例、报销程序、公开公平等农民群众关心的事。选择一些补助数额比较大、比较突出的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典型引导。原则上每村(居)要悬挂2条以上横幅,每个自然村(居)要张贴10张以上标语。
3、密切配合。市人社部门为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担负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络、协调职责;镇人社站负责对票据的开具、收回、勾销进行全程管理,做到票、钱、册、人、卡一致,全程参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金收缴和后期的参保人员信息的录入、资料汇总等工作;镇财政所负责提供居民涉农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加强对代收代缴参保资金的监管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镇民政办、计生办、残联办、扶贫办要加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解决好城乡居民五保户、优抚军人、孤儿、计生奖扶特扶人员、特困残疾人、建档立卡等贫困户家庭参保和医疗救助问题;派出所要协助做好参保人员的户口基数提供及界定工作;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镇其他相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协议筹资的宣传工作,动员广大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主动签订代缴筹资委托书。
4、保障经费。镇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下拨经费全部拨付到各村(居),用以解决各村(居)征缴的困难,并在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25日三个节点进行征缴任务完成率、录入任务完成率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5、加强调度。镇分三次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进行调度,并要求第一次调度时完成包干任务的60%,第二次调度时完成包干任务的80%,第三次调度时全面完成包干任务(95%)。具体调度时间为:第一次2017年10月30日,第二次2017年11月30日,第三次2017年12月25日。
6、严格奖惩。①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纳入对各村(居)年度考核内容及为民办实事工作范畴,实施任务完成情况与村(居)干部工资平台直接挂钩,村(居)干部个人征缴额低于85%的,直接从其年终考核工资中扣减1000元,作为处罚。
②镇根据调度情况对村(居)及村(居)干部进行奖惩。对村(居):第一次调度时按要求完成60%的村(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现金1000元;第二次调度时按要求完成80%的村(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现金1000元;第三次调度时按要求完成95%的村(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现金1000元。对村(居)干部:对每次按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村(居)干部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现金200元。
③对第一次调度未完成征缴任务的村(居)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对第二次调度未完成征缴任务的村(居)干部由镇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连续三次调度未完成征缴任务的村(居)干部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停职直至免职,镇驻该村(居)责任工作人员2017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④结算要求:凡征缴任务未达到镇最终结算要求的村(居),镇将从其村(居)干部工资中按干部个人完成比例给予处罚。
⑤工作经费:征缴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5日。对在2017年11月30日前提前完成任务的村(居):完成98%(含98%)以上的,按5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完成95%(含95%)以上的,按4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完成90%(含90%)以上的,按3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完成85%(含85%)以上的,按2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完成85%以下的,不拨付工作经费。对在2017年12月2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完成98%(含98%)以上的,按4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完成95%(含95%)以上的,按3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完成90%(含90%)以上的,按2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完成85%(含85%)以上的,按1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完成85%以下的,不拨付工作经费。
对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95%(含95%)以上的,到2017年12月25日前完成98%(含98%)以上的,按4.5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对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90%(含90%)以上的,到2017年12月25日前完成95%(含95%)以上的,按3.5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对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85%(含85%)以上的,到2017年12月25日前完成90%(含90%)以上的,按2.5元/人拨付工作经费;对在2017年11月30日前未完成85%的,到2017年12月25日前完成85%(含85%)以上的,依然按1元/人拨付工作经费。
附:哲桥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各村(居)征缴任务指导数
哲桥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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