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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防火期间野外生产用火许可申报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防火期间野外生产用火许可申报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相关单位:

当前,风高物燥,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又正值农事用火、野外生产性用火繁多季节。为使护林防火与农业生产两不误,在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依法规范野外生产用火,加强火源管理,杜绝森林火灾发生,特作出以下通知:

一、在森林防火期(当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凡在林地中间或林区、林地周边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上报到镇应急办(资鹏15084722418)或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曹赛顺15574710916)处, 并向市应急局办理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当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所有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野外生产用火需经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核,报经镇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许可后在市应急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人员和驻村干部、及村干部的监督下方能用火。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的(造林烧山、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一律作违章用火处理。强化火源管理,如因管理不严引起火灾的,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并对各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三、报告制度

1、逐级报告:发现火情,村民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政府向市应急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日报告:森林高火险期间(春节、清明节、国庆)的特殊时期,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每天下午在五点钟前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3、镇应急办办公室值班电话:0734-4763598

附件:《哲桥镇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办法》

 



耒阳市哲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哲桥镇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使野外用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衡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镇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凡在森林防火期(每年的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高温干旱期内确因生产需要在野外用火的,必须申报村(社区),村(社区)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报市应急局,经市应急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方可用火。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不准在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等用火。

四、造林烧山、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田坎草及其他农林副业生产活动的野外用火,必须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签署意见,向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报告,经市应急局(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实地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方可用火。

五、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自觉做到"六不烧",即: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不烧;风力在三级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四级(含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不烧;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不烧;用火单位的领导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加强防范,严防失火。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1.用火地点;2.防火线宽度;3.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是否在三级以下;4.根据用火规模,防火人员、扑火工具是否到位,点火是否从上到下等。

七、在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春节、清明等节假日期间,各级护林员要设卡守护,加强巡查密度,对进山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八、在森林防火期及高温干旱期内未经镇村同意擅自用火的,按《森林防火条例》和《衡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给500至3000元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的应追究责任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耒阳市哲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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