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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耒政办发〔2018〕61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耒阳市城市绿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单位:

《耒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规划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由市城乡规划局划定绿线,绿线内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册,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建设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

(二)旧城区改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四)各单位庭院绿化用地比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不低于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向市城乡规划局报建时,必须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其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市城乡规划局方可办理绿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有园林绿化配建方案,市规委会审查项目时要同步审查绿化配建方案。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化工程最迟必须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未通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否则,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住建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确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需要异地建设的,经市城管局审核,由建设单位缴纳绿地异地配建代建资金,按所缺面积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异地配建代建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统筹使用。

异地绿化代建资金收费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有市园林绿化所共同参与,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十二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严格、高效、透明的办事制度和审批流程,包括配套绿化方案评审、竣工验收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在“绿线管制”、“绿色图章”管理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不得疏于职守、漠然置之,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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