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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

公境〔2017〕2130号

                     公安部办公厅        2017520

为统一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现明确如下: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签注、停留居留证件,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整本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采取涂改项目,拼接、拆装资料页、签证页,揭换照片,伪造、涂改边防检查验讫章印,在非法获取的空白出境入境证件上打印出境入境人员信息等方式改变真实内容的出境入境证件;“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以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名称相应表述为“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或者“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

二、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冒名顶替他人,持用非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

三、逃避边防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是指以非法出境、入境为目的,采取藏匿于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攀爬、翻越口岸限定区域隔离设施,绕开、蒙混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者擅自穿越边防检查通道等方式避开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行为。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是指擅自越过国(边)境线,采取强行冲闯关口,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擅自换乘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持用以购买、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取的出境入境证件等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五、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伪造、变造、骗取、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协助非法出境入境人员骗取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引带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作案经验、提供送行、接应便利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行为。

六、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是指通过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或者取得除中国护照之外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名称相应表述为“骗取签证”“骗取停留居留证件”或者“骗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

七、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是指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外国人的真实情况不进行必要的核实或者通过编造事由、身份信息等方式,为外国人出具内容虚假的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

八、(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指中国公民出境后通过换持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或者逃避检查等方式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行为。

九、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对其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进行查验的行为。

十、拒不交验居留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是指已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居留证件的行为。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是指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的父母或者代理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未到婴儿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停留或者居留登记的行为。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是指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的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开具外国人死亡证明后六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行为。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是指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居留证件登记事项的行为。

十四、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办理银行开户、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或者从事出境入境以外的其他活动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用于证明其身份的行为。

十五、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是指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如实办理登记的行为。

十六、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是指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旅馆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

十七、擅自进入限制区域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是指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以及其他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十八、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是指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行为。

十九、非法居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

(三)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四)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五)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二十、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是指具有完全法律责任能力的,未满十六周岁外国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以及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二十一、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是指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住所、临时居所或者其他用来躲藏的场所等行为。

二十二、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是指采取通风报信,提供费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方式,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十三、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是指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十四、非法就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非法就业”:

(一)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

(三)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

(四)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十五、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是指在劳动单位或者个人与不符合就业规定的外国人之间居间介绍或者其他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行为。

二十六、非法聘用外国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

(一)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地域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单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四)违反勤工助学岗位范围和时限的规定聘用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五)其他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形。

二十七、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外国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违法行为名称根据其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二十八、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一)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二)协助他人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三)不按规定候检或者经劝告后仍长时间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未经批准在检查现场、候检区域拍照、摄像,不听劝阻或者拒不删除已拍摄内容的;

(五)其他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十九、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是指出境入境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登陆的行为。

三十、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是指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探望亲属、随船工作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上下外国船舶的行为。

三十一、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是指交通运输工具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驶离口岸、指定地点或者抵达口岸、指定地点后未办理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等擅自出境、入境的行为。

三十二、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是指交通运输工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原报告的出境入境口岸的行为。

三十三、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按规定如实申报”,是指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形式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申报信息不准确等行为。

三十四、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边防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对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人员、物品、货物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或者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登轮、搭靠等管理时,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不协助、不配合边防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和管理,或者发现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不立即报告、不协助调查处理的行为。

三十五、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是指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行为。

三十六、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是指交通运输工具载运《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人员出境、入境的行为。

三十七、(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是指中国或者外国船舶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行为。

三十八、(外国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是指外国船舶未按照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预报的停靠移泊计划行驶或者未按照申报的路线在中国港口间行驶;外国航空器未按照运输协定和有关飞行规章,从规定的空中走廊或者进出口通过等行为。

三十九、(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是指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境入境船舶未经许可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或者进入、穿越禁航区,出境入境航空器未经批准飞入禁区或者未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飞入限制区等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

第二章           裁量基准

第六条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3.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除上述第3项行为外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入境证件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以上的;

2.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一件(次)的,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从一万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万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二)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一万元。

第十条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三次以上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因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五次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因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二)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但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2.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2.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2.因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第十六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2.初次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二人(次)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二人(次)的;

3.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次)以上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次)以上;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由于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非法就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2.在口岸限定区域内未按照边防检查机关指定路线通行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在检查现场、候检区域拍照、摄像,不听劝阻或者拒不删除已拍摄内容的;

2.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经劝告后仍滞留的;

3.协助他人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4.不按规定候检或者经劝告后仍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5.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的;

6.再次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7.以其他方式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秩序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等后果的;

2.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情节严重的;

3.强行冲闯口岸限定区域、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冲击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执勤场所,或者故意毁损口岸限定区域内设施的;

4.以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领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的;

5.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二)登陆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再次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登陆时间二十四小时以上的;

2.因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持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或者再次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登轮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2.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的;

3.因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擅自出境入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出境入境后不主动报告、不配合调查处理,或者再次擅自出境、入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2.强行出境入境的;

3.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擅自出境入境的;

4.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的;

5.因擅自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后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或者再次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2.因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交通运输工具未在规定时限内或者未按规定形式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上的,处每申报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一人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申报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不准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申报信息不准确的货物或者物品为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违禁物品的;

2.未申报的;

3.因未按规定申报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2.造成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的;

3.再次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干扰执法办案或者严重扰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秩序的;

2.因拒绝协助边防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装卸货物或者物品两件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2.造成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的;

3.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两件以上四件以下的;

4.再次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六人(次)以上,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四件以上的;

2.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人员的;

3.违反规定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的;

4.因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载运持用伪造、变造、过期、未生效、破损不能识别身份或者无法使用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载运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二)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前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准出境入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一万元罚款。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持用过期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2.冒用其他船舶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3.再次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的;

2.因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且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且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第三十条本基准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等违法行为设定的罚则,处罚明确、不需分阶,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基准的,可突破裁量基准依法做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基准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基准自201791日起实施。20136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试行)〉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认定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境办〔2013123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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