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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打非治违”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部署和全省打非治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分局实际。特制定2022年“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理念,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生态环境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生态环境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工作内容

(一)共性问题

1.超审批和许可范围从事生产和排放活动的;

2.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8.未按照“环境安全责任到位、环境安全管理到位、环境安全投入到位、环境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二)针对建设项目环评落实情况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久试不验、超许可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监管。

(四)组织对全市矿山、涉危险化学品、涉危险废物,涉环境敏感区等重点行业单位开展全覆盖的环境安全执法检查,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开展、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贮存、收集、处置管理、运行情况、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及相关记录台账等。

(五)组织对全市畜禽养殖专项行动,检查其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有无偷排、漏排情况,检查废水及固体废物去向是否合法。对全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及医疗危险废物转移进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医疗隔离点的督查,确保废水及医疗废物正常运行及转移。

三、工作步骤

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2月至4月)。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

(二)集中整治(2021年5月至12月)。各股室、站、队要根据股室工作职责,对照实施方案工作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向纵深发展。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告局办公室处。

(三)总结经验,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

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对策,建立长效机制地。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扎实组织。各股室、站、队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将“打非治违”纳入本股室工作的重点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同时,要切实落实“打非”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报送信息资料。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股室、站、队要紧密结合日常工作,互通信息,紧密配合,共同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适当时执法大队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将“打非治违”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大排查大整治、“强执法、防事故”等结合起来,协调推进、务求实效。

(三)强化监管执法。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环境安全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社会参与。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公众号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同级移送、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各类环境非法违法行为,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从严从快依法惩处。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要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

(五)强化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办公室将经常组织检查考核,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进行通报批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相关责任科室、站、队进行通报。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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