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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经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注销下列业户已自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耒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5日
附件:拟注销企业名单(未按期投入车辆和两类人员未考取安全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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