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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衡阳市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耒阳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绩效导向,遵循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公开规范、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强化投入产出和绩效,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的申报、预算

第四条 上级奖励类、补助类、基金投入类等项目的申报,按照国家、省、衡阳市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由各分管局领导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局财务、局纪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现场和申报资料开展初步审核,初审后将相关情况收集汇总,提交局务会或局党委会研究审议,派驻纪检组参与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行文上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牵头业务股室必须保存项目申报原始资料和相关凭证。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相关业务股室会同财政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

第六条  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由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初预算时提供申请资料,说明安排资金的理由,呈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定后向市财政申报。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

对于国家、省、衡阳市下拨的项目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填写专项资金拨付批表,相关业务股室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初审后,分别报派驻纪检组审核和局长审定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八条  重点产业类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额度300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拨付到位;超过300万元的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计划安排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的30%。其余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对于国家、省、衡阳市下拨的项目专项资金,资金指标下达我局后,财务股立即通知相关业务股室,由相关业务股室联系项目单位,及时启动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对于本级安排的专项项目资金或上级安排的项目工作经费,实行报账制度,严格遵守我局的财务报销制度并做到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十一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

第十条  财务股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对于申报国家、省、衡阳市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由分管财务局领导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局纪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向局党委会(局务会)和派驻纪检组进行专题报告。对发现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项目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定期组织回头看,跟踪督促整改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省、衡阳市已经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以上级绩效评价意见为准,不再重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但应根据上级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类项目实行验收管理,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类项目。上级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分管财务局领导牵头,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邀请省、衡阳市专家库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重点产业类和转型升级类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罚款、捐款、赞助等。

第十七条  奖励类资金使用在实施细则或其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获得支持的单位统筹用于相关工作。奖励政策文件到期的,奖励事项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取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出具审计决定书,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十条  专项资金结余,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对专户中核算的项目,完成后的结余应上交财政;专户中当年有新增项目,财政经调整预算后用于新增项目支出。

二十一  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二十二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财政统一收回。

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二十四本意见为本局内部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如有关程序和要求上级有实施细则或其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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