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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耒阳市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保障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参照《耒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耒财行【2017】99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局领导出差报局长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和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条、出差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时间、事由、交通工具,出差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按第一条规定报局长或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方可借款。

3、因公市外出差原则上在出差回来1周之内报销有关费用,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具体标准按《耒阳市市直机关市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见附表)制定的标准限额执行。市内出差统一在下个月的1-5号报销有关费用,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0号。

第三条、住宿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2、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门由个人自理。住宿费限额控制标准详见附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突破标准的须报局长批准,然后凭发票据实报销。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其它市外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交通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含租用出租车)的交通费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未经局长批准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高铁一等舱和头等舱,也不得包租出租车。

2、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市外出差为每人每天80元,到市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差为每人每天30元,不凭票报销。

3、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在出差申请表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4、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如遇航班打折,一律按打折后的票价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然后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五条、伙食费补助费固定

1、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市外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到市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差为每人每天20元,不凭票报销。

2、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单位委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报销。如举办单位免费提供食宿,则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如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开具发票,费用由单位自理的,则不得重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补助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差旅费的控制,到外地出差必须按程序报批。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凭出差审批单报局长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差旅费,其它人员凭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差旅费。局领导下乡每月10天以内,部门负责人在9天以内,部门副职在8天以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股室下乡的工作量从严控制,最多不超过7天(详见附表1)。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规范差旅费的核算。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拒绝报销,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差旅费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第十条、森林公安局差旅费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从森林公安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林业站、木材检查站等站所负责人进城开会办事的交通费从严控制,每人每月控制在200元以内包干发放,不凭票报销。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出差情况严格把关,局党委会同市纪委驻农业局纪检组不定期对本单位出差情况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出差情况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二0一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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