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司法局 > 通知公告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5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5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1999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9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县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1月2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8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核,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依法受理,2024年1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为违法;2.请求被申请人重新对该案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2月9日在拼多多平台(某某食品保健专营店)购买了罗汉果胖大海菊花茶。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作为普通商品商家却宣传养护嗓子、润喉。发现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随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被申请人查证后给予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工作人员核查、该商家提供了相关资质及产品的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商家已整改,如当事人有疑问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申请复议。理由:一、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是否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二、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是事实可被申请人仅以其提供相关资质及产品的检测报告为由就不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存在严重的包庇及懒政行为。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例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不是直接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屑一顾,不予立案。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12315平台投诉举报及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回复截图一份;证据二、所购物品外观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正当。2023年12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称其于2023年12月9日在拼多多平台(某某保健专营店)购买的罗汉果胖大海菊花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开展调查。经调查,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宣传养护嗓、润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告知其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的调查时间、回复时间均符合程序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开展了调查,经调查:1.被举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某某食品保健专营店"公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基本情况;2.该经营者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基本义务;3.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调查前已改正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本身为质量合格产品,违法行为轻微且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三、规范和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其长期大量的恶意举报行为已严重扰乱了行政秩序,建议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恶意举报行为依法进行规制。被申请人经"全国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自平台开通后,共投诉457次,举报 142次。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购买的产品后,直接从网站申请退款,未与商家进行沟通,无售后聊天记录,也未产生任何消费争议,退款原因为"不想要了"。12月16日商家同意退款并退款成功。12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了该商家。申请人显然属于购买商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以牟利等不正当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建议复议机关及相关部门对本案及类似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依法规制,以达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的目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本机构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举报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据二、检测报告;证据三、现场拍照、现场笔录;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后网页截图、举报单;证据五、网店订单截图;证据六、12315平台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某食品保健专营店)购买了罗汉果胖大海菊花茶。收到货后认为该产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作为普通商品商家却宣传养护嗓子、润喉。2023年12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商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赴现场开展调查、下达责令改正。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调查前已改正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本身为质量合格产品,违法行为轻微且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告知其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申请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后,共投诉457次,举报 142次。

本机关认为:被举报人在销售商品时宣传该商品有养护嗓子、润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但被申请人进入调查时该商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调查前已改正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本身为质量合格产品,违法行为轻微且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并即时回复了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