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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8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8


申请人:邓某,男,1998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90061998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镇XX村X组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案件编号1430481002023111644499163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419以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本机关已于202411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1430481002023111644499163结案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在抖音平台店铺"某某某好物优选"支付6.06元购买一次性纸碗一件,订单编号:6923261552368752019。该产品存在问题如下:一、一次性纸碗无保质期,没有附带出厂检测合格证明,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GB4806.1-2016之8.2和8.3要求。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违反GB/T27591-2011之6.2中的包装要求;二、产品实物有异臭、破口、霉斑和污物,违反GB4806.8-2022之4.2感官要求;三、用开水进行水的渗漏性能测试,观察到产品有明显渗漏现象,且纸碗无法承受30Kg砝码产生的约300N的力,分别违反GB/T27591-2011之3.2的渗漏性能要求和抗压强度要求。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了"该商家提供了相关合法资质"的结案告知。但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告知的理由是商家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申请人认为检测报告等仅能证明商家有生产经营资质,但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对申请人所举报的实物的问题、对申请人提供在全国12315平台的实物图片等并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回复。被申请人未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有问题的商品,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被申请人法律认知错误的行为应予纠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其他问题并未回复,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事实依据。申请人为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回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消费者举报书;证据三、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四、购买记录截图复印件;证据五、涉案商品商业页面;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七、涉案商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及时处理,积极履行举报处理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信息,举报对象为"耒阳市好物优选百货店",举报其从抖音平台店铺"某某某好物优选"购买的一次性纸碗存在三个问题,并附购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12月19日对举报事项开展核查,经查:1.通过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可清晰看到外包装标注了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合格品。2.鉴于网店经营的特殊性,消费者从平台下单,供货商从石家庄直接发货,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并无存货,故被申请人无法核实实物是否有异臭、破口、霉斑和污物,申请人提供的图片实物均干净整洁,其未提供"异臭、破口、霉斑和污物"相关的证据。3.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判定外观、渗漏性能、抗压强度、感官均是合格的。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进行核查反馈,2023年12月19日在平台将核查结果反馈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其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二、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1.经查,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搜索"邓某"的名字,以手机号码1734326XXXX投诉3次,举报1441次。职业索赔的倾向及意图极其明显,被申请人合理怀疑申请人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2.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为举报单,提供的附件为"消费者举报书",其诉求仅为"请求对该商家的产品查处",是单纯的举报。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对被举报方开展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被举报方作出处理决定,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增、减、得、失"的实际影响,也就是无实际的"利害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申请人作为单纯的举报人,不是适格主体,无权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反而是被举报方。综上所述,恳请耒阳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据四、检验检测报告;证据五、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证据六、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证据七、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店铺"某某某好物优选"支付6.06元购买了吾家有喜加厚纸碗20个。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要求对案涉商家的产品予以查处。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立案情况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商家处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案涉商家提供了案涉商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3次,举报1441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经审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尔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被投诉举报对象相关资质齐全,案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为合格的情况下,欠缺对商家相应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必要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核查及调查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作出结案反馈,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1430481002023111644499163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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