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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9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9


申请人:肖某,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321990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至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回复不服,于2024117以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本机关已于202412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耒阳市XX土特产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B5434896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签收,至今申请人未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存在程序违法。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邮件XB5434896XXXX的邮件轨迹截图;证据三、投诉举报信;证据四、购买记录截图复印件;证据五、涉案商品商业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1月5日,通过短信发送至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预留的手机号码(1312331XXXX)告知申请人"信已受理,将在45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电话予以回复"。被申请人已收到信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受理并告知会在法定期限进行处理结果的反馈。经过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核查情况、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均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的核查结果必须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写明"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经中国联通查询申请人的手机号码(1312331XXXX)并未取消短信收发功能,可以正常收发短信。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权并做出相应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行政相对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短信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XX田食品旗舰店"支付13.8元购买了笋干100g。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中留存的手机号码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中留存的手机号码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载明的申请人联系电话,在法定期限内以短信方式将受理结果、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肖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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