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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1号

耒阳市人民政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耒府复不受字〔2024〕1号

申请人:耒阳市XX藕煤厂,住所地:XX省XX市XXX街道办事处XXXXX组。

经营者:邓某某。

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耒阳市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第三人:耒阳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X街道办事处XX路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主张其对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耒国用(XXXX)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服,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耒国用(XXXX)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主体为耒阳市人民政府,而非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故该复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当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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