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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号

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耒府复不受字〔2024〕2号

申请人:耒阳市某某藕煤厂,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12组。

经营者:邓某某。

被申请人1: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耒阳市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2: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耒阳市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耒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X街道办事处XX路X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被申请人1为第三人颁发的耒国用(2007)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2007年耒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耒国用(2007)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申请人主张其藕煤厂的1851平方米土地办在了该证范围内,申请人的经营者邓某某向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要求解决某某某土地纠纷的报告。2018年6月4日,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邓某某要求解决某某某土地纠纷报告的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已于2018年知悉耒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了耒国用(2007)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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